這幾天幫人資部門尋找適合的人資考勤系統,由於整個集團是大陸與台灣都有設點,而此套系統又希望整個集團適用
這就讓我很擔心以大陸為考量的話這套系統台灣能不能用?
大陸各地休假制度不同班別不同、法規與台灣不同、派遣規則不同、台灣還有二代健保
很多因素來講製作這套系統的廠商要有很強大的程式設計與懂兩地法律的團隊
以下是我整理的差異表格,已2016年以前的法規做比較
內地與台灣勞動法規比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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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帶薪年休假實施條例 |
台灣:勞動基準法 |
試用期條件的差異 |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
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可自行約定合理的試用期。 |
資遣費條件的差異 |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給付經濟補償金條件者,滿1年支付1個月經濟補償金,未滿1年滿半年按1年計算,未滿半年為半個月。 |
〈勞動法〉第15條規定,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給付滿1年發給1個月的資遣費,工作未滿1年者按比例發給。另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選擇新制退休者,其資遣費,按滿1年發給半個月的資遣費,未滿1年者按比例發給。 |
加班工資的差異 |
平日加班工資(月工資÷21.75天÷8H×1.5倍)、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21.75天÷8H×2倍)、法定休假節日加班工資(月工資÷21.75天÷8H×3倍)。同法第41條規定,每月加班時數不得超過36小時。 |
平時加班:前二小時為每小時工資,加給1/3以上;再延長以二小時為限,加給2/3以上 假日: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倍給之。同法第32條規定,每月加班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 |
工作時數的差異 |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有綜合計算工時制與不定時工時制之規定。 |
每天工作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得超過40小時,有變形工時之規定。 |
國定假日之差異 |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11天放假。 |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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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之差異 |
大陸關於員工請假規定分散在各法規,主要有1.婚假(1-3日)、晚婚假(7日以上或地方規定);2.喪假(1-3日);3.病假(3-24個月醫療期內);4.產假(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增加產假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5.護理假(地方規定);7.晚育假(地方規定);8.工傷醫療期,最長2年。 |
〈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勞工因請假而給的假期有1.婚假(8日);2.喪假(3、6、8日);3.病假(30日、365日);4.公傷假(最長2年);5.事假(14日);6.公假(實際);6.陪產假(5日);7.產假(56日)。 |
特別休假之差異 |
〈帶薪年休假實施條例〉第3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
〈勞基法實施細則〉第5條規定,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可休特別休假,1. 1年以上3年未滿者7日;2. 3年以上5年未滿者10日;3. 5年以上10年未滿者14日;4. 10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30日為止。 |
勞工保險之差異 |
〈社會保險法草法〉第2條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
〈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勞保分類及給付種類:1.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2.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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